宁德新闻网4月15日电 (王雅丽)村干部为偿还个人债务,竟打起村委会集体资金的主意。日前,福鼎法院审结该起挪用资金案,判处廖某岳有期徒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2年6月,张某、林某、周某等3人欲承包某村约60亩土地进行生态农业项目投资开发,时任村书记的廖某岳代表该村与张某等人联络谈判,牵头推进项目。向所属乡镇政府汇报后,该村与张某等人签订了《招商引资合作协议》,约定张某一方需向该村支付项目保证金及垫付征地款。
2013年,张某先后将30万元项目保证金和20万元征地款汇入廖某岳个人银行账户。不料,廖某岳收款后不仅未将款项转交该村村财务账,反而用于偿还个人债务。2015年,张某一方与该村终止项目合作。直至2018年4月,廖某岳才将50万元归还张某。
法院经审理认为,廖某岳身为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村集体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结合其自首和获得谅解的情节,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完)
http://www.0593cns.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