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新闻网6月28日电 (郑晓燕)日前,古田法院审结一起抢劫案,判处周某甲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4000元。
据悉,1993年3月,古田一男子周某甲伙同周某乙、周某丙等人(均已判刑),经过前期预谋,周某甲等人随身携带马刀等作案工具,乘坐三轮车到吉巷乡石床某山坡,周某甲等人通过将石头搬至公路中间设置路障。
次日凌晨,周某甲等人拦截傅某某驾驶的货车,持马刀围住驾驶室,敲碎车窗玻璃,强行将傅某某等人拉下车,由周某甲爬上驾驶室劫得现金20000元交由周某丙。事后,周某甲分得赃款4000元。
1993年10月14日,周某甲被批捕,后其外逃,2018年8月,周某甲在江苏省太仓市“某某某”饭店门口被当地公安干警抓获并寄押于当地看守所。
古田法院审理认为,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同案人采取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遂做出如上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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