柘荣:男子盗刷信用卡被判刑四年半
发布时间:2019-07-02  文章来源:宁德新闻网 点击:682959
  宁德新闻网7月2日电 (李秋韵 黄丽娟)日前,柘荣一男子通过多次截取多名被害人银行卡、身份证件等个人信息,窃取金额超过10万,柘荣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洪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2018年3月7日,袁某某手机收到几条信息,同月17日袁某某根据手机信息提醒,发现银行卡内的钱不翼而飞,短信记录提示共计被刷了3次,一次被盗刷7788元,还有两次分别盗刷500.37元。第一次被刷走的7788元购买了一部iphoneX手机,通过顺丰快递寄到苍南县一大酒店,由一名叫游某的人接收。根据订单记录提示,袁某某拨打收件人的手机号码,但无人接听,银行卡内的存款不翼而飞。类似情况共发生20余起,案发后,洪某某于同月23日在其租住的柘荣县双城镇一公寓房间内被柘荣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经审理查明:同年2月9日至3月19日,洪某某利用设备先获取被害人手机号码,进而通过10086微信公众号,登录网上营业厅,查询到被害人姓名、身份证号码、银行卡号码等信息,再将被害人银行卡绑定到新注册的微信、QQ上进行转账、提现,窃取了被害人卡内资金,或利用被害人手机号码登录电商平台,获取被害人银行卡信息,而后将银行卡绑定多个网络APP进行购物消费。
  
  除此之外,洪某某还利用其堂弟洪某河在福鼎市用同样方法拦截到的银行卡信息,由其进行后续盗刷处理,所得款项约定两人平分。据统计,洪某某通过上述作案共24起,盗刷他人银行卡内资金共计100 288.45元。
  
  柘荣法院认为,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银行账户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洪某某对施某某、张某某等人盗窃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属未遂,予以从轻处罚,但洪某某盗窃对象中有2名系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予以从重处罚,洪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予以从轻处罚,故作出如上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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