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田:戏院看戏起纠纷 家属持柴刀入户伤人
发布时间:2019-07-04  文章来源:宁德新闻网 点击:665059
  宁德新闻网7月4日电 (郑晓燕)父亲戏院里小事与他人发生纠纷,为出气,儿子黄小甲纠集表哥黎某某、表弟周某某,持钢筋、柴刀上门伤人。日前,古田法院审结该起故意伤害案件,三被告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一年二个月、九个月。
 
  据悉,2018年7月31日下午,黄某甲(黄小甲之父)与同村的黄某乙在屏南县甘棠乡看戏偶遇,二人打招呼后发生口角后被劝开。戏剧结束,返乡路上二人再次遇见,又发生口角。被路人劝开后黄某甲回家饮酒,电话联系在黎某某家中帮忙做农活的儿子黄小甲,提及其与黄某乙发生口角一事。
 
  当天晚饭后,黄小甲从表哥黎某某处返家,途中与黎某某、周某某提起黄某甲被“欺负”一事,三人便骑摩托车回家看望黄某甲,到平湖家中,见黄某甲已经睡下,三人于是分别持钢筋、柴刀上门找黄某乙要说法。
 
  到黄某乙厝后,黄小乙(黄某乙之子)听到声响开门,而后黄某乙也下楼,父子二人被黄小甲三人殴打,其间,黎某某持柴刀砍伤黄小乙头部,致其额顶部、额部形成两处创口,累计长度9.4㎝,黄小甲持钢筋打伤黄某乙左额、左肋骨及身上多处部位。
 
  经鉴定,黄小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黄某乙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018年9月12日,黄小甲、黎某某、周某某主动投案。
 
  法院审理认为,黄小甲、黎某某、周某某因小事殴打被害人,致一人轻伤二级、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经查,黄小甲父亲黄某甲与被害人黄某乙之间矛盾本可通过正常途径予以解决,但三被告人却积极、主动实施了侵害他人的行为。对于黄小甲在辩解其构成正当防卫、辩护人认为事情起因系二被害人引发,其存在明显过错及被告人黎某某属防卫过当,可从轻、减轻处罚的意见不予采纳。
 
  结合三人取得谅解、自首等情节,遂作出如上判决,黄小乙、黄某乙的经济损失18655.32元、15090.35元由黄小甲、黎某某各自承担40%、周某某承担20%。(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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