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宁德新闻网8月5日电 (张慧娥 蔡逸梅)日前,寿宁法院判处一起多人参与的网络赌博案件。夏某平、蔡某康等15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二个月不等,并结合案件具体事实情节对部分被告人适用缓刑。
经查,2017年4月至2018年2月间,夏某平、蔡某康、夏某康、夏某贵、余某树等5人开始经营网络游戏平台的上、下分代理(俗称“银商”),陆续取得“850”、“天天电玩城”等网络游戏平台的代理权限。
其以微信、支付宝转账等方式为网络游戏玩家提供人民币与游戏币之间的兑换服务,违反规定以人民币向游戏玩家回收游戏币,并通过购买、销售、回收的不同兑换比例赚取差价,每100元交易量可从中获利1.5元,同时通过赚取销售游戏币返利、出售游戏代理权限等方式获利。
其中,夏某平涉案赌资19377000.41元;蔡某康涉案赌资7068047.69元;夏某康涉案赌资3886754.78元;夏某贵伙同余某树设立工作室,抽头渔利达51000元,夏某贵又在夏某康为主的工作室投资4万元,涉案赌资1935001.82元;余某树又单独设立工作室赌资达92701.8元。黄某强、王某代等10人参与经营管理或直接提供帮助。
另查明,夏某平、王某代以营利为目的,利用手机微信以“抢红包”形式组织众多不特定人员赌博,涉案赌资累计4087098.32元。上述共15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结合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地位、退赃、悔罪表现及审前社会调查等情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