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新闻网8月5日电 (王雅丽 叶丽宁)经法院调解达成协议,被执行人为逃避执行恶意转让财产,申请执行人无奈只能选择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日前,福鼎法院审结一起自诉拒不执行裁定案件。
2017年4月,叶某英因叶某梅、郑某师夫妻俩借款10万元迟迟不还将两人诉至法院。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约定2018年1月1日前一次性还清10万元本金和1.5万元利息。但为了逃避执行,两个月后叶某梅、郑某师夫妇二人擅自将其二人名下的两处房产卖与他人,获得款项后也未按调解书履行还款义务。
2018年1月1日后,因叶某梅、郑某师夫妇拒不履行生效调解书,叶某英便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立案后依法冻结叶某梅、郑某师的全部财产,但因二人的转让财产行为,裁定无法执行。
2019年5月,叶某英发现叶某梅、郑某师在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存在恶意转让上述二处房产的行为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后于2019年6月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随后,叶某梅、郑某师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罪行。
同日,叶某梅、郑某师归还自诉人叶某英本金6.5万元,并另就剩余未归还的本金3.5万元达成分期还款协议(自诉人自愿放弃利息请求),获得了自诉人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叶某梅、郑某师身为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在民事调解书生效后、执行案件立案前,转移财产,致使人民法院为执行生效调解书所作的裁定无法执行,属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但二人在一审宣告判决前,履行部分执行义务并与自诉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自诉人谅解,属犯罪较轻。结合其自首情节,法院遂依法决定对其二人免除处罚。(完)
http://www.0593cns.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