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下转让土地使用权 福鼎法院判决合同无效
发布时间:2019-08-06  文章来源:宁德新闻网 点击:620793
  宁德新闻网8月6日电 (王雅丽)签订买卖合同虽遵循平等自愿原则,但一旦内容违法,合同也就无效了。日前,福鼎法院审结一起确认合同无效案。
 
  2013年2月,陈某甲与其居住的村委会签订《预征用土地协议书》,约定陈某甲将其经营的水田1.2281亩,除预留新村面积0.1473亩外,其余1.0807亩由该村委会征用作为集体建设用地。同日,陈某甲从村委会领取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73487元。
 
  20天后,陈某甲与陈某乙签订《协议书》,约定陈某甲将上述1.2281亩田转让给陈某乙,并在政府征地补偿款基础上从陈某乙处再获一笔款项补足至100000元,且保留一榴地基给陈某甲。
 
  次日,陈某乙与陈某甲再次签订《关于地皮留地转让协议书》,约定陈某甲将上述“征十留一”地0.1473亩转让给陈某乙,双方按原协议约定由陈某乙留一榴地基给陈某甲,并支付现金26500元给陈某甲,该“征十留一”地0.1473亩归由陈某乙使用。双方签订上述协议后,陈某乙依约支付给陈某甲26500元。
 
  2017年8月,陈某乙因对外出售其所没有的“征十留一”地指标被福鼎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协议书》、《关于地皮留地转让协议书》虽系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但该两份合同涉及农村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关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效力,遂依法判决上述合同无效,陈某甲在三日内返还陈某乙26500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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