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新闻网8月7日电 (郑晓燕)日前,古田法院审结一起定金合同纠纷案件。游某向同村的何某购买小轿车,在交付了定金21000元后,何某以各种理由延迟交付汽车,在多次催讨无果后,游某向法院起诉。
据悉,2019年3月游某欲在从事车辆中介工作的何某处购买大众二手车,分别于2019年3月3日、6日、20日三次转账支付何某购车定金共计21000元。何某收款后出具三张《收款收据》,并于2019年3月26日出具《收据》一份,上载明“收到游帆购买一部2012年白色大众cc2.0排量顶配车型定金21000元。
提车日期在收到定金7个工作日内交付车辆,如若到期未完成车辆交付,将无条件退还定金以及购车款。若违约未能按时交车需承担本事宜所产生的一切相关费用”。后何某未交付车辆,亦未退还定金。
古田法院审理认为,合法的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游某为购车支付何某定金21000元,双方约定车辆交付时间及未按时交付车辆应退还定金等违约后果。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何某未依约交付车辆,游某按约定要求何某返还定金21000元,理由充分,予以支持。遂判决何某返还游帆定金21000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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