霞浦:男子无证擅自采矿获刑
发布时间:2019-08-07  文章来源:宁德新闻网 点击:607153
  宁德新闻网8月7日电 (邓燕飞)日前,霞浦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判处林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万元;退出的违法所得28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缴纳的生态修复资金19万元用于本县域内生态环境损坏修复。
 
  经审理查明,2015年下半年至2017年5月间,林某某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即在霞浦县松城街道某山开采建筑用花岗斑岩,出售获利共计28000元。经鉴定,涉案非法开采点面积为2316平方米、矿石资源储量为6626立方米、建筑用花岗斑岩矿产资源破坏总价值为331300元。
 
  2018年3月27日,林某某经霞浦县公安局电话传唤到案。案发后,林某某自愿向公安机关退出违法所得2800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林某某自愿缴纳生态修复资金190000元。
 
  霞浦法院认为,林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林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林某某案发后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林某某自愿缴纳生态修复资金190000元,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审前社会调查情况,可对林某某宣告缓刑。故作出如上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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