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新闻网8月8日电 (林文维)近日,霞浦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依法判处林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林某某与章某某在霞浦县某弄里,因田租支付是否及时发生口角并相互推搡,章某某拳击林某某额部,林某某拳击章某某左肋部数下,致章某某左6至11肋骨骨折。经鉴定,章某某伤情为轻伤一级。
2018年8月,林某某到霞浦县公安局投案。案发后,林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章某某经济损失8万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霞浦法院审理后认为,林某某因琐事故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林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成立自首,可予从轻处罚。林某某在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章某某经济损失,并已取得章某某谅解,酌予从轻处罚。综合以上情节,结合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情况,对林某某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故霞浦法院做出如上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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