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新闻网8月8日电 (梁妍岑)近日,霞浦法院审结一起贩卖毒品案件,依法判处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追缴违法所得7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的毒品、手机,予以没收。
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赵某某在霞浦县某面馆门口将0.03克毒品海洛因贩卖给吸毒人员谢某某,得款70元。一小时后,公安机关在该面馆抓获赵某某,并当场从其身上查扣疑似毒品海洛因14包、iphone7plus手机1部。
经检测,上述被查扣疑似毒品海洛因14包净重4.6034克。经检验,上述被查扣疑似毒品海洛因14包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霞浦法院审理后认为,赵某某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向他人贩卖,数量共计4.6334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赵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予从重处罚。赵某某到案后主动供述公安机关未掌握的贩卖毒品罪行,构成自首,可予从轻处罚。综合以上情节,对赵某某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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