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新闻网8月9日电 (缪玮婷 俞玲玲)2017年10月间,小姜强行将小黎等人的摩托车骑走占为己用,后又伙同小鹏等人,第二次强行骑走小黎等人的摩托车,并以报警威胁、殴打的方式,多次向小黎索要钱财。小黎没钱后向小石寻求帮助,小石亦遭到小姜等人索要钱款。
小姜、小鹏通过现金、微信和QQ红包、转帐等形式共计向被害人小黎、小石索得人民币1500元,所得款项被小姜等人用于消费、生活开支。案发后,小姜等人积极赔偿小黎、小石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福安法院审理认为,小姜、小鹏结伙多次向他人敲诈勒索钱财,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法院综合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判决:1、小姜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小鹏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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