霞浦:排污未经处理污染环境 加工点负责人获刑
发布时间:2019-08-13  文章来源:宁德新闻网 点击:683270
  宁德新闻网8月13日电 (刘巧素)日前,霞浦法院审结一起犯污染环境罪的案件,依法判决:一、郑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纳);二、郑某某退出的违法所得864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三、将郑某某缴纳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资金3000元用于本县域内生态环境损害修复。郑某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间,郑某某与吴某某、林某某(均另案处理)商定一同从事废旧铁桶翻新加工,由郑某某提供货源、并负责加工、销售,由吴某某、林某某租用霞浦县某家具厂的场地作为加工点。
 
  同年10月,郑某某雇佣王某某、杨某某、曹某某、鲁某某等人对从浙江某人造革有限公司运回的废旧铁桶进行翻新,并以32元/个的价格销售给浙江某树脂有限公司,吴某某、林某某每个铁桶抽成5元。
 
  在翻新过程中产生的残渣直接倾倒在露天空地,清洗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往外环境。2017年11月,霞浦县环保局巡查发现该非法加工点,查获翻新加工过的废铁桶9.92吨,未加工过的铁桶21.55吨,拆卸的铁桶盖2.33吨。
 
  经霞浦县环境监测站对现场采集的水样进行检测,结果显示南侧翻新点清洗处排水沟、北侧清洗处地面积水、北侧燃烧处地面积水等三个地点均检测出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的二甲基甲酰胺(DMF),含量分别是为127mg/L、52.3mg/L和12.3mg/L。经福建某检测有限公司对现场抽样采集的35个涉案铁桶样品进行检测,28个样品测出含有DMF,7个样品未检测出DMF。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规定,霞浦县环保局认定涉案铁桶属危险废物。
 
  2018年1月,郑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
 
  霞浦法院经审理认为,郑某某违反国家法规,伙同他人非法处置三吨以上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且系共同犯罪。郑某某案发后,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郑某某能退出违法所得并向本院缴纳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资金,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霞浦法院作出如上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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