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宁:离婚案件中一方“被负债”需担责吗?
发布时间:2019-08-23  文章来源:宁德新闻网 点击:550
  宁德新闻网8月22日电 (雷凯龄)1998年,外出务工回家探亲的黄某与胡某经双方父母介绍认识,之后确定了恋爱关系,第二年双方共同步入婚姻的殿堂并育有一子。
  
  2014年,双方共同购置了寿宁东区的一套商品房。后因胡某偶尔出去赌博,夫妻经常吵架。在一次争吵中胡某动手殴打黄某,黄某在一气之下起诉到法院要与胡某离婚。
  
  庭审中,胡某称双方因为2014年购买了商品房向胡某的母亲借款10万元,但是黄某却称对该笔借款毫不知情。
  
  寿宁法院经审理认为,该笔债务没有黄某的签字或事后追认,并且胡某不能提供其借款时的借条、转账凭证等,也没有证据证明上述债务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故该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其配偶黄某无需承担还款责任。
  
  自2018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正式实施之后,对于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则在于债权人,债权人需要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才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否则为个人债务,债务人的配偶无需承担还款责任。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应以“共债共签”为原则,在债权人未举证借款用于夫妻双方的共同生活、共同经营或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的情况下,应以认定个人债务为原则,以推定夫妻共同债务为例外,故法院做出如上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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