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新闻网9月4日电 (黄晓芬)日前,古田法院审结一起妨害公务罪案件,黄某某因妨碍公务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据悉,2019年4月3日,黄某某因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被杉洋派出所民警在杉样镇交通联合治超站(宝桥站)查获。因不满民警执法行为,黄某某在执法现场尾随、纠缠、谩骂执法人员,阻碍执法人员正常执法。
民警随即口头传唤黄某某到杉洋派出所接受调查,后黄某某情绪激动扬言撞头自杀,在激烈反抗中将辅警彭某某左腕咬伤。经鉴定,彭某某的损伤为轻微伤。县司法局对黄某某进行审前社会调查并出具评估报告,表明黄某某具备社区矫正条件。
古田法院审理认为,黄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警察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接受处罚,有悔罪表现,无前科劣迹,依法可从轻处罚。结合黄某某具备的社区矫正条件,依法可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遂做出如上判决。(完)
http://www.0593cns.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