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新闻网9月12日电 (张明卿)近日,周宁法院审理一起毁约索定金案,驳回叶某某索要定金的诉讼请求。
据悉,2017年1月,叶某某与林某某签订生猪养殖场的买卖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后叶某某先行支付35万元(该款包含20万元定金),余下款项在林某某将相关证照过户后分两期支付,若叶某某违约,林某某有权没收定金20万元,若林某某违约,应当向叶某某支付双倍的定金40万元。合同签订后,叶某某依约支付35万元,林某某收款后出具收条。
之后叶某某听说养猪场处要修路,养猪场要拆除,便向林某某提出该问题并要求其退还35万元,但林某某只退还15万元。后叶某某多次找林某某要求退还剩余的20万元,均无果,故叶某某诉至周宁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证据显示该养猪场至今并无叶某某认为的情形,该案系因原告的违约行为造成该合同未继续履行,且合同中约定的定金条款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故驳回叶某某索要定金的诉讼请求。叶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被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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