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新闻网9月19日电 (雷凯龄)今年4月黄某(女,化名)起诉到寿宁法院请求与胡某(化名)离婚,称胡某经常对黄某及其子女实施家庭暴力,并尾随跟踪、随意辱骂、诋毁黄某名誉,导致双方矛盾逐渐增大,不可调和,最终起诉到法院。
期间,胡某辩称他并没有殴打、辱骂黄某,只是有一次双方争吵时,在一气之下打了黄某一耳光,不是家庭暴力。鉴于黄某也提供不出证据来证明胡某有家庭暴力的事实,法院认为双方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尚有和好可能,遂判决不准双方离婚。
今年8月,黄某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理由是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胡某曾多次拿刀具敲击卧室窗户威胁恐吓黄某,使得其终日生活在恐惧中。
经审查,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胡某仅在家呆了几天便外出务工,期间回家两次均短暂停留,并不存在对黄某实施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黄某的申请不符合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遂裁定驳回黄某的申请。
自《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以来,更多的家暴受害人能向、敢向、愿向家庭暴力说不。而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如下条件:(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二)有具体的请求;(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首先指的是家庭成员之间发生的暴力,男女朋友及离婚后的原夫妻之间发生的暴力则不属于家庭暴力。若有发生家庭暴力的情形,应立即报警,当即留下证据,避免事后举证难。
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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