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宁:男子因吸烟导致森林火灾 获刑十月
发布时间:2019-10-09  文章来源:宁德新闻网 点击:648166
  宁德新闻网10月9日电 (许志锋)近日,寿宁法院公开审理一起因吸烟随手丢弃火柴而引起的失火案,并当庭判处该案胡三(化名)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据了解,2018年2月16日,胡三到寿宁县南阳镇龟岭村“猪母岩”山场下方自家的茶园干活。期间,胡三用随身携带的火柴点燃香烟,随手将未熄灭的火柴头丢弃在茶园,引燃地上的杂草,引发寿宁县南阳镇龟岭村“猪母岩”山场森林火灾。火灾发生后,胡三参与扑火,因火势较大无法扑灭,随即逃离现场。
  
  经寿宁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被烧毁属于南阳镇龟岭村龟岭自然村及该村张某宁等57户村民所有的“猪母岩”山场过火林地面积149亩,受害有林地面积102亩,造成经济损失12525元。案发后,胡三到寿宁县公安局森林分局投案,向寿宁县林业局缴纳造林押金3000元,并取得部分村民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在森林防火期内,胡三擅自野外用火,且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过失引起森林火灾,烧毁有林地面积149亩,造成经济损失12525元,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据此,法官当庭判处胡三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寿宁法院温馨提醒:各位吸烟的小伙伴们,“星星之火可以燎原”,失火高发期相对集中在每年的秋冬初春干旱季节,在生产生活用火时一定要时刻树立防火意识,烟头、火柴头等带火的垃圾不能随意丢!否则,一旦发生火灾,要承当刑事责任。(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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