霞浦:买房人逾期支付购房款卖家诉请法院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9-10-11  文章来源:宁德新闻网 点击:627819
  宁德新闻网10月11日电 (刘巧素 苏玲玲)日前,霞浦法院审结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依法判决郭某某、林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吴某某、许某某欠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从2014年8月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应扣除已经支付的利息14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郭某某、林某某向吴某某、许某某购买其开发的坐落于霞浦县松城街道商品房一幢,购房款合计360000元,并约定了具体的房款支付时间、金额等。
  
  后郭某某、林某某到期不能支付最后一期购房款100000元,经双方协商,由郭某某向吴某某、许某某出具了一张欠条,确认借款100000元,每月利息1500元。但郭某某、林某某欠款后仅在前期合计支付了14000元的利息,后未再付款。
  
  霞浦法院经审理认为,郭某某、林某某承认吴某某、许某某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郭某某、林某某承认吴某某、许某某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霞浦法院作出如上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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