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新闻网10月11日电 (杨心雨)近日,霞浦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和放火罪,判处邱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邱某某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从霞浦县松城街道欲开往霞浦县溪南镇方向,途径沈海高速公路霞浦收费站入口时,被例行检查的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邱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2.2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邱某某拒不配合公安机关调查。
同月,邱某某在其母亲吴某某所住房内,因家庭琐事与其母亲发生争执。邱某某为发泄怨气,不顾周边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将房内煤气罐放于客厅桌上,并释放液化气点燃煤气罐软管,将该房屋烧毁。邱某某的放火行为,危及公共安全。邱某某在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
霞浦法院认为,邱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邱某放火烧毁他人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对邱某某应予数罪并罚。对危险驾驶罪一节,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对放火罪一节,邱某某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候,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减轻处罚。邱某某取得吴某某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据此,霞浦法院作出如上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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