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新闻网10月14日电 (陈嘉倩)日前,古田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件,二男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3000元。
据悉,2018年12月底至2019年1月13日间,黄某某、余某甲与余某乙(另案处理)交叉结伙在古田县、南平市延平区多次盗窃摩托车、电动车、电动车电瓶等物品,并分别由黄某某、余某某进行销赃,其中,黄某某盗窃八次,数额共计25283元,其中既遂13503元,未遂11780元,余某某盗窃九次,数额共计25338元,其中既遂13558元,未遂11780元。
2019年1月14日,黄某某、余某某分别被公安干警抓获归案。余某某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
古田法院审理认为,黄某某、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后多次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根据二人犯罪性质、犯罪前科、犯罪情节等。遂作出如上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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