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新闻网10月14日电 (陈嘉倩)日前,古田法院审结了一起买卖合同案件。
据了解,2017年5月5日至2017年10月5日,汪某某向某辅料店三次购买棉籽和薄膜筒,货款金额共计95376元。期间,汪某某断断续续地还款,但仍共结欠本息86931.2元。后经辅料店多次催讨,汪某某拒不还款。
岂料,汪某某辩称,棉籽是云南人邹某某拉走的。但因邹某某是外地人,辅料店需要本地人做担保,故汪某某才在买卖合同上签字。
口说无凭,证据有痕。汪某某自愿真实的签下买卖合同,又无真实且有关联性的证据来证明邹某某才是买主。
古田法院审理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故汪某某应当履行还款义务。遂判决汪某某偿还某辅料店货款64376元及利息。(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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