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新闻网10月18日电 (江静)日前,霞浦法院受理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薛某某向霞浦某公司支付租金6万元;霞浦某公司退还给薛某某履约保证金6万元;驳回霞浦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霞浦某公司与薛某某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五年,租金逐年递增等。合同签订后,该公司依约交付了房屋;薛某某向该公司支付履约保证金6万元。
租期第四年,薛某某以租金过高、电子商务等销售渠道的竞争,导致其经营亏损等理由致函该公司,要求减免租金。该公司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形成一致意见:鉴于承租人所租店面租金过高等原因,承租户无法正常经营,租金无法收回的情形,故免除薛某某第四、五年度的租金递增,且第四、五年的租金均按第三年租金的基础上减免40%;以上意见上报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决定。
之后,该公司向薛某某披露以上减免方案,薛某某亦按上述减免租金方案缴纳剩余第四年、第五年租金。对以上减免租金方案,该公司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未做答复。租期届满后,薛某某归还店面,该公司诉请主张按原签订协议计算租金,要求薛某某予以补足。另查,相邻店面租金与薛某某减租后租金相差无几。
本院审理认为, 霞浦某公司与薛某某之间签订的《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诚信履行。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可按自愿协商原则,依法变更相关合同条款。履约中,霞浦某公司应薛某某提出的减免租金并为确保能及时收取租金,故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形成减租决议,并向承租人披露该减租信息。但因相关管理部门未做答复,该公司担心其减租行为违法,故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法裁决减租行为是否成立。据上所认定的事实,出租方已作出减租决议,且向承租人披露。
在此之后,承租人继续租赁并按减租方案履行支付租金义务。由此可见,双方对减租事项达成合意,符合契约自由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相关规定,案涉减租事项属于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的范围,是市场主体依合同自主决定的交易行为,无需获得其主管部门的批准;与本案租赁标的紧邻的同等地段、同期租赁、同为某公司出租给王某店面的租赁单价相较,本案的减租方案并不违背公平原则,而属于合理范围。综上,原、被告双方应按降租后租金标准给付租金。据此,霞浦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案件下判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经审理,维持原判。该案的审理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秉公执法,坚持公平诚信原则,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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