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新闻网10月18日电 (陈嘉倩)日前,古田法院审结一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依法判处陈二、何三向李四支付工资款25 0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据了解,李四诉称,2017年下半年,陈二、何三共同雇其在古田县城西街道某村修建道路,后陈二、何三内部出现问题,本应付给李四的工资25000元,迟迟不能到位。
2019年1月31日陈二、何三共同出具欠条,写明:欠李四挖掘机台班工资25000元,必须于2019年2月底前将全部工资还清。后欠条到期,李四向二人催讨,二人以种种借口推脱,拒不还款。
二人分别辩称,陈二对欠款事实予以确认,但认为其与何三系合伙人,其已多次向何三打款,让其转付给李四,而何三迟迟未付工资款,因此认为自己部分已经付清报酬款。何三辩称其只是接受陈二与李四认识,工资应由陈二归还,自己没有还款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9年1月31日,经结算,陈二欠李四修建道路的挖掘机台班工资25000元,约定于2019年2月底之前还清,并由陈二和何三签名,出具欠条给李四。
古田法院审理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受到保护,劳动报酬应当清偿。陈二、何三应向李四支付工资款25 0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本文所出现的名字均为化名)(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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