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新闻网11月4日电 (梁玉玲)日前,霞浦法院审结一起精神病人(下用甲某替代)盗窃案件,依法判处甲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经审理查明,今年3月,甲某在霞浦县城区多次盗窃他人车辆,共作案9起,分别盗走林某甲自行车1部;林某乙、李某某、吴某某、郑某甲电动车共4部;雷某某、刘某某、郑某乙、郑某丙摩托车共4部。案发后,公安机关已追缴被盗车辆分别返还郑某乙、郑某丙。同月,甲某在霞浦县某医院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
霞浦法院审理后认为,甲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价值897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甲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甲某在案发期间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应当负刑事责任,可从轻处罚。
同时,本案部分赃物被追回,可酌情从轻处罚。甲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行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甲某在案发期间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霞浦法院作出如上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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