霞浦:分手后要求返还财产赠与 法院依法驳回诉讼
发布时间:2019-11-07  文章来源:宁德新闻网 点击:659523
  宁德新闻网11月7日电 (江静)近日,霞浦法院审理一起合同纠纷案,依法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2年间刘某与陈某认识,经了解后建立男女朋友关系,2013年3月份双方开始同居生活。同居生活期间,双方通过银行有大量的资金往来,资金用途双方陈述不一,如用于共同生活开支、发放工人工资、代为他人收款等。
  
  2015年4月,陈某购置一套房屋,庭审中,陈某承认该房屋38笔按揭贷款共95000元,其中大部分由刘某支付,但日常生活开支基本由其负担。2018年6月,双方分手。
  
  本院经审理认为,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刘某与陈某同居期间,双方对通过银行大量的资金往来用途陈述不一,但各自向对方账户汇入款项系自愿,除为指定用途外均系赠与性质,且已经转移。现刘某认为双方未能成婚,赠与目的不能实现,请求陈某返还赠与款项,但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赠与是以结婚为生效条件的附条件赠与,故该主张没有事实和没有法律依据,且该赠与不等同以结婚为目的而给付的婚约彩礼应适当返还的情形。据此,霞浦法院作出如上判决。本案下判后,各方均无异议,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关于恋爱期间赠与的财产在解除同居关系后的分割因为财产性质的不同而有所差别,同时还需要结合双方经济往来情况、出资额多少、权属登记及恋爱时间长短、感情因素等多种因素综合判定恋爱期间赠与的财产是否需要返还及返还多少等。(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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