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新闻网11月14日电 (赵梦静)日前,霞浦法院审结一起阮某某、谢某某非法拘禁案件,依法判处阮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谢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绳子1条,予以没收。
经审理查明,2018年9月,阮某某、谢某某驾驶摩托车到霞浦县溪南镇某村,找周某某讨要被欠的海参款。阮某某、谢某某在讨要未果后,强行将周某某架上摩托车载至某房内,让周某某书写欠条,而后又用绳子将其捆绑在后厅楼梯上约30分钟。经周某某表兄劝说后,周某某方得以离开现场。
2019年3月,阮某某、谢某某赔偿周某某的医疗费等共计12500元,并已取得周某某的谅解。2019年5月,阮某某、谢某某主动到霞浦县公安局接受调查,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处查扣作案工具绳子1条。
法院审理后认为,阮某某、谢某某以扣押、捆绑等方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阮某某、谢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均可从轻处罚。二人为索取合法债务而非法扣押他人,均可酌予从轻处罚。二人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均可酌予从轻处罚。根据阮某某、谢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审前社会调查情况,可对其二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霞浦法院作出如上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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