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新闻网11月14日电 (林芳 罗彦霏)近日,福安法院审结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
2018年12月25日凌晨,王某驾驶出租车载沈某经过某酒店门口处,因沈某酒醉,怀疑王某驾驶路线有问题,双方发生口角,随后沈某下车朝王某头部及身上猛击,致使王某头部及身上等处受伤,经法医伤情鉴定,王某伤情属轻微伤。
王某被打伤后,即被送往医院门诊,先后在医院门诊治疗计9天,花费医疗费用2893.90元。王某因与沈某协商赔偿事宜未果,遂将沈某诉至福安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经济损失共计17393.9元。
福安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应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沈某在与王某发生口角争执中,殴打王某致其受伤,应对王某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计算,王某应得的赔偿款包括医疗费2893.90元和误工费2729.07元。因此,法院判决沈某应赔偿王某经济损失总计为5622.97元。
法官提醒,一方面醉酒伤身又误事,若是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还有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另一方面,公民的生命健康权是受法律保护的,若有遇到不法分子肆意打击,要及时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捍卫自己的权利。(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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