霞浦:私自违建惹纠纷 法院判决排除妨害
发布时间:2019-11-20  文章来源:宁德新闻网 点击:610335
  宁德新闻网11月20日电 (魏艳雯)日前,霞浦法院审结一起张某儿(女)、林某平诉林某秀(女)、张某排除妨害纠纷案,依法判决林某秀、张某立即停止侵害,并拆除违法在霞浦县长春镇某房屋附近砌起的墙体,清除通行道路的杂物,恢复原状。林某秀、张某不服提起上诉,宁德中院二审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张某儿、林某平和林某秀、张某房屋均坐落于霞浦县长春镇某村,林某秀、张某房屋南侧围墙外,原为空地,形成一条通向张某儿、林某平房屋的通行道路。2016年4月,林某秀、张某房未经审批对其房屋南侧围墙进行拆除,建造水泥围墙,堵塞通行道路,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张某儿、林某平向霞浦县长春镇政府反映此事后,镇政府以“未能提供其享有通行道路的土地权属凭证,且未经相关部门审批私自占用通行道路实施建设行为”为由,对林某秀、张某房占用通道建造的围墙实施拆除。后林某秀、张某房再次砌起围墙,长春镇政府再次将该围墙拆除。事后,林某秀、张某房又砌起围墙,并在围墙内种植农作物。张某儿、林某平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霞浦法院审理后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被告擅自在公共通行道路上砌围墙,种植农作物,影响了原告的通行。霞浦县长春镇人民政府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的通知,林某秀逾期未自行拆除,在政府两次强制拆除后,又私自砌起,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据此,霞浦法院作出如上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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