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新闻网11月20日电 (蔡逸梅)无证、无牌、套牌、酒驾统统都是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有其中任何一项都要受到法律的严惩,偏偏就有如此胆大包天之人,将交通规则抛到脑后,最终只能“自食恶果”。
近几个月来,寿宁法院陆续判处多起危险驾驶案,这些案件都有一个共同的特征——被告人都是酒后无证驾驶“二轮”机动车。
2019年8月17日,叶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途经寿宁鳌阳派出所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送检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4.41毫克/100毫升。结合具体案件情节,法院认定叶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19年8月23日,曾某酒后无证驾驶套牌二轮普通摩托车,途经寿宁消防大队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曾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60.71mg/100ml。结合具体案件情节,法院认定曾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9年8月30日,魏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搭载其外孙女,途经寿宁角林路口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魏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4.27mg/100ml。根据具体案件情节,法院认定魏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13年12月18日联合出台的《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等情形的,从重处罚。
根据上述规定,以上案件均构成危险驾驶罪,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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