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采用威胁手段 强迫他人接受劳务获刑
发布时间:2019-12-06  文章来源:宁德新闻网 点击:3422
  宁德新闻网12月6日电 (刘常娟)借口没有经济收入来源,几人便组成搬运队上门强行承揽搬运业务。近日,福鼎法院审结该起强迫交易案,判处李某艺、陈某业、林某炮、陈某颜、林某意、陈某间、陈某生等七名被告人拘役四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不等,并分处罚金。
 
  2016年7月,李某艺、陈某业、林某炮、陈某颜、林某意、陈某间等人在福鼎市贯岭镇组成一支搬运队,经商议后以土地被征收、没有经济收入来源为由,共同到A公司采取拦车、阻拦该公司工人搬运、言语威胁不让公司出货等手段,要求该公司将搬运业务交由其等人承揽。
 
  当天,李某艺等人拦车阻工近两个小时,直至工作人员告知其该公司负责人将于次日进行谈判后方才离开。次日,李某艺等人再次达到A公司谈判,最终该公司被迫将
 
  原有的搬运工予以辞退或调换岗位,将搬运业务交给李某艺等人的搬运队承揽。2018年初,该搬运队将搬运价格上涨。2016年7月至2018年10月,该搬运队在A公司搬运期间,交易数额共计710096元。
 
  2017年年初,李某艺等人组成的搬运队以16元/吨的价格承揽了B公司的搬运业务,后于同年8月间因B公司设备更新停产,该搬运队停止搬运。同年11月间,陈某间退出搬运队,由陈某生加入。
 
  2018年6月间,李某艺、陈某业得知B公司设备更新完毕恢复生产后,要求B公司以30元/吨的价格将搬运业务交给其等人的搬运队承揽。该公司股东未予答应,并以10元/吨的价格雇佣自家工厂工人进行搬运。
 
  2018年7月,李某艺、陈某业、林某炮、陈某颜、林某意从A公司搬运结束后路过B公司,见到B公司的工人在搬运货物,便心生不满,进入该公司厂区阻拦工人搬运,并与两名股东争吵,要求B公司将搬运业务交给其等人。
 
  期间,李某艺电话联系陈某生前来帮忙。后陈某生驾车赶至现场,将车横停在门口,用于阻碍货车通行。陈某颜、林某意则在现场观望。当天晚上,因当地派出所民警出警赶到现场,陈某生等人才将车辆挪走。
 
  此后一周内,李某艺、陈某业多次向有关部门举报B公司存在污染,利用B公司需停产接受环保检查为由向公司施压,迫使B公司接受其等人提出的以25元/吨的价格承揽该公司搬运业务的要求。2018年8月至同年9月,该搬运队在B公司搬运期间,违法所得共计5448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艺、陈某业、林某炮、陈某颜、林某意、陈某间、陈某生结伙采用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接受劳务,情节严重,其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强迫交易罪,结合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悔罪表现,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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