霞浦:投资经营采沙石场 未按约定每月收红利后起诉
发布时间:2019-12-23  文章来源:宁德新闻网 点击:881
  宁德新闻网12月23日电 (江静)日前,霞浦法院审结一起连某与潘某、陈某合伙协议纠纷案件,依法判决潘某、陈某支付给连某97000元,并支付自2018年4月24日起至履行完毕止以97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2月,连某与潘某、陈某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连某出资200000元给潘某、陈某经营采沙石场,2018年3月10日至2019年3月10日,每月支付红利30000元给连某,逾期不付,视为违约,潘某、陈某须在10个工作日之内退还连某投资款。协议签订后,连某本人及受其指意的他人,通过支付宝和微信转账支付13笔共97000元给潘某。
 
  本院审理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履行义务。连某与潘某、陈某签订《协议书》后,连某支付了97000元,而潘某、陈某未能按约定向连某支付红利。
 
  《协议书》约定,逾期不付,视为违约,潘某、陈某须在10个工作日之内退还连某投资款。逾期日应为起始日2018年3月10日的次月加上10个工作日后开始,即2018年4月24日开始。
 
  因此,潘某、陈某应退还连某投资款97000元,并支付自2018年4月24日起至履行完毕止以97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对连某在此范围内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超出此范围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霞浦法院作出如上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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