霞浦:车开河里迟报警 保险拒赔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9-12-23  文章来源:宁德新闻网 点击:1039
  宁德新闻网12月23日电 (江静)日前,霞浦法院审结一起钟某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依法判决驳回钟某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钟某所有的涉案车辆向某保险公司购买了机动车损失保险。2019年2月,案外人郑某驾驶涉案车辆(副驾驶上载乘员为钟某),在途经玉潭村某路时因为操作失误,车辆坠入河中,造成钟某受伤及保险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郑某在现场用手机联系其弟郑某甲。约20分钟后,郑某甲赶到事故现场,将郑某夫妇送回家中。之后的当日6时,郑某甲报案电话接通保险客服热线报险;随后,霞浦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到郑某某报警电话;当日7时许,交警到郑某家中调查,并对其体内酒精含量测试,其结果为零。
 
  经霞浦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郑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钟某无责任。就事故损失,钟某向某保险公司索赔,但某保险公司拒赔。
 
  本案审理期间,某保险公司向霞浦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函询,该队出具《回复函》:“1.根据贵司提交的《(查勘)询问笔录》,事故发生后,郑某有条件报警没有及时报警,而离开事故现场的行为,依我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为准;2.涉案事故驾驶员郑某未及时报警,且离开事故现场,我队接到报案并前往郑某家里调查时,已距出险超过4小时,郑某在事故发生时是否存在禁驾事由即适驾状态,我队无法查明、确定。”
 
  本院审理认为,根据在案证据可以认定由于驾驶员郑某在事故发生后有条件报警但没有及时报警,并离开事故现场,交警到其家中调查时距事故发生已超过4个小时等情形,导致郑某在事故发生时是否存在饮酒等禁驾事由即是否处于适驾状态,无法查明,系归咎于钟某、郑某的过错所致。钟某与某保险公司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信守。鉴于钟某及驾驶人郑某的以上过错,故钟某的诉讼请求无合同根据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据此,霞浦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案件下判后,钟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经审理,维持原判。(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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