霞浦法院审结一起拒执罪案件
发布时间:2019-12-31  文章来源:宁德新闻网 点击:3751
  宁德新闻网12月31日电 (马朝锟)日前,霞浦法院审结一起拒执罪案件,林某某拒不履行还款义务,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偿还黄某某80000元,并向霞浦法院缴纳执行款45700元。霞浦法院依法以拒不执行裁定罪判处林某某免予刑事处罚。
 
  本院经审理查明,林某某与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宁德中院组织林某某与黄某某调解,并于2015年5月19日作出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于2015年9月30日发生法律效力,但林某某未按调解协议履行。
 
  在黄某某申请强制执行后,宁德中院于2015年12月16日裁定该民事调解书由霞浦法院执行。霞浦法院于2016年3月4日将执行相关文书送达给林某某和黄某某。
 
  林某某作为霞浦县某单位的干部,定期有工资、奖金等收入,但未积极履行还款义务,未向法院申报财产收入,于2016年6月为王某某代付房屋租金20000元;于2017年1月将保险退出所得12700元转移到其儿子名下;于2017年4月、7月将收入钱款13000元出借给他人,拒不履行法院的执行裁定。
 
  2017年6月16日,林某某在霞浦火车站被公安机关抓获,于2017年6月29日被释放,之后,林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案发后,林某某已偿还黄某某80000元,并向霞浦法院缴纳执行款45700元。
 
  本院经审理认为,林某某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林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且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偿还部分款项并与申请执行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酌予从轻处罚。综合以上情节,并鉴于林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对其可免予刑事处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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