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新闻网2月24日电 (刘常娟)上家负责恶意骗取他人钱款,下家则负责“洗白”赃款。日前,福鼎法院审结该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身为“下家”的卢某龙和林某雨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至十个月不等,并分处罚金。
2019年4月,卢某龙通过QQ与不明身份的“上家”取得联系,双方约定由卢某龙提供银行卡号给“上家”,“上家”将钱汇入卢某龙提供的银行卡并通知卢某龙将钱款取现后再交予“上家”,交易成功后,卢某龙按照取现数额12%的比例抽成。
之后,卢某龙雇佣林某雨为其“跑腿”负责取款,自己则负责将取得的现金交给“上家”,并按取现数额1%的比例给予林某雨抽成。两人在明知“上家”汇入的钱款系犯罪所得的赃款,仍为“上家”取现,期间卢某龙非法获利3000余元,林某雨获利1700元。
原来,同年4月,蒋某先后被他人以办理贷款业务需要认证费、做流水、人工费等方式诈骗共计282900元,其中14900元通过无卡存款、转账的方式汇入卢某龙提供的银行账户内,并由林某雨在ATM机上将上述钱款取走后交予卢某龙,再由卢某龙交予“上家”。同年5月,林某雨、卢某龙先后在龙岩市被福鼎市公安局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卢某龙、林某雨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仍予以帮助转移赃款,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结合两人坦白及认罪认罚情节,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完)
http://www.0593cns.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