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被执行人擅自转移财产 因拒不执行判决获刑
发布时间:2020-02-24  文章来源:宁德新闻网 点击:679848
  宁德新闻网2月24日电 (刘常娟)被执行人王某燕以为将名下财产转移给儿子便可瞒天过海、逃避执行,不想因此触犯法律。日前,福鼎法院审结一起自诉人提起的拒不执行判决刑事自诉案。
 
  2011年8月,王某燕个人登记成立了一家农家乐,后夫妻二人与周某向夏某借款80万元。因为三人未偿还欠款,夏某诉至福鼎法院。法院于2016年9月判决王某燕及黄某、周某共同偿还自诉人夏某借款本金80万元及利息。
 
  该判决生效后,夏某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强制执行期间,王某燕擅自将其名下的一家农家乐转至其儿子名下,变个人经营为家庭经营。
 
  为此,夏某便以王某燕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向福鼎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并提交了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档案等证据,要求追究王某燕刑事责任。在审理过程中,儿子代王某燕与自诉人夏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承诺分期归还欠款,并已支付首期款项。
 
  辩护人辩护认为,王某燕虽然将其名下福鼎市三门逍遥林农家乐山庄转至其儿子黄某名下,但是亦将经营方式由个人经营转为家庭经营,王某燕并未退出经营,其犯罪行为比较轻微;在自诉人提起自诉后,黄某已代为与自诉人夏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分期归还欠款,并已支付首期款项120000元,请求法庭对王某燕免予刑事处罚或宣告缓刑。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燕身为负有执行义务的人,转移隐藏财产,致使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属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综合被告人坦白、宣告判决前履行部分执行义务、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并参考所在社区意见,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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