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新闻网2月25日电 (梁妍岑)日前,霞浦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依法判处于某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扣押在案的作案手机1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9年6月18日,于某某等人经肖某某联系到霞浦县下浒镇一渔排干活,于某某因身体不舒服在肖某某所住房间休息,于某某利用肖某某放于房间内的身份证,更换了肖某某手机微信支付密码,盗走了肖某某手机微信绑定的银行卡内存款9500元,随后又归还2505元至肖某某手机微信钱包内,当天于某某逃离霞浦。
2019年6月27日,于某某在厦门市翔安区马巷镇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于某某家属赔偿肖某某9500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审理后认为,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现金699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于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轻处罚;积极退赔肖某某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可酌予从轻处罚。综合以上情节,对于某某予以从轻处罚。据此,霞浦法院作出如上判决。(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