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新闻网2月25日电 (林文维)日前,霞浦法院审结一起高某某故意伤害案件,依法判处高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于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经济损失23660.46元。
经审理查明,2019年6月8日,高某某酒后到霞浦县长春镇张某某经营的店铺向张某某买酒,张某某因高某某已醉酒便不出售。高某某遂与张某某发生争吵。
期间,高某某拿木凳扔张某某,二人发生扭打,造成张某某双侧鼻骨骨折、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鼻中隔骨折等伤。经鉴定,张某某伤情属轻伤二级。2019年7月22日,高某某在其住所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本院经审理后认为,高某某因琐事故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高某某有持械情节,酌予从重处罚。高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从轻处罚。综合上述情节,对高某某厘定刑罚。高某某的犯罪行为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的经济损失达23660.46元,应予赔偿。据此,霞浦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