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追究假新闻机构法律责任
发布时间:2020-03-19  文章来源:法制日报 点击:2030

  依法追究假新闻机构法律责任
   近年来我国查处多起假新闻媒体案例

  □ 本报记者 陈磊

  长期以来,我国主要媒体与党和人民同呼吸、与时代共进步,宣传党的主张、反映群众呼声,在各个历史时期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然而,近年来,一些不法人员设立假新闻机构,在社会上实施新闻敲诈等行为,使整个新闻行业的公信力蒙羞。

  近日,针对我国目前治理假新闻机构面临的难点、如何禁绝假新闻机构等问题,《法制日报》记者与相关专家进行了对话。

  对话人

  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宋建武

  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法律系主任

  郑 宁

  《法制日报》记者          陈 磊

  《传媒茶话会》编辑         叶 莉

  网络技术发展迅速

  虚假机构趁机牟利

  记者:在我国内地,设立出版单位出版报纸、期刊等出版物,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等,通过互联网站等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都需要经过主管部门的批准或许可,凡是未经批准或许可设立的新闻机构,属于假新闻机构。我们注意到,近年来,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等公布了多起查处假新闻机构的案例。

  例如,2019年10月,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公布7起典型案例,其中包括一起假新闻机构案。根据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的判决,2016年以来,张某某等人虚构事业单位“人民法制报社”,搭建名为“法制新闻网”的非法网站,从事敲诈勒索、有偿发帖、有偿删帖等活动,在山东、河南、安徽、江苏等地以报道环境污染、非法用地相要挟,多次实施敲诈,涉案金额110多万元。2019年3月,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和诈骗罪分别判处张某某等人相应有期徒刑,并处罚金7万元至1.6万元不等。

  2019年8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消息称,“中国廉政监察网”假冒中央纪委名义被公安机关查处。“中国廉政监察网”自称是“由中国纪检监察学院监督指导的国家级网站,属于廉政、法治、党务政务综合类官方门户网站”。经公安机关依法侦查,该网站由北京一家文化传媒公司注册成立,公司开办人及法人代表为魏某某。魏某某及其团伙依托假冒网站发布虚假信息、恶意炒作案件,并以此实施敲诈勒索和诈骗等违法活动,涉案金额近100万元。

  宋建武:在我国,假新闻机构案数量多发,主要原因有四点。首先,我国正规的新闻机构客观上依托党政机关和社会组织设立,具有较高的公信力和权威性,一些不法人员以此作为寻租空间,为获得非法利益不断铤而走险。

  其次,我国互联网技术发展迅速,给公众和社会各界带来了信息发布的巨大便利条件,一些不法人员正是看到这一便利条件,假新闻舆论监督之名,从事不法活动。

  再次,社会公众及个别地方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媒体素养也有待提高,他们不了解我国设立新闻机构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了解新闻工作的基本规范,缺乏必要的识别力。

  最后,一些受到新闻敲诈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也存在不合规行为,在客观上为一些不法人员以假新闻机构之名进行敲诈勒索提供了“土壤”。

  郑宁:虚假新闻机构依托互联网平台层出不穷,而且传播渠道广泛。网络技术的发展给原本相对稳定的媒体生态带来更多变数,同时也为虚假新闻机构打开便利之门。这些虚假新闻机构散播的谣言往往依托于通过微信、论坛等社交媒体和聚合类信息平台进行“爆发式”传播,从而导致难以排查出其根源,损害了媒体公信力,也给社会带来恶劣影响。

  但受众受限于知识面,很难对自己未知的领域、事件作出准确判断,很容易相信各类虚假新闻机构中发布的各种消息。另外,新媒体时代,新闻是海量的,由于当前的算法推送技术,很多新闻平台都会推送与受众兴趣爱好相关的新闻内容,一时间真假混淆。

  此外,虚假新闻机构的创建门槛过低。当下有很多个人运营的自媒体账号或个人注册的虚假新闻机构,运营者在此类媒体中随意发布信息,设立虚假新闻机构的不法人员就是利用这一便利条件,无视法律法规的约束,通过互联网发布虚假新闻信息。

  依法加大执法力度

  刑事处罚亟须跟上

  记者:假新闻机构问题严重干扰基层工作,严重损害群众利益,严重损害新闻媒体公信力和新闻工作者形象。我国出台的《出版管理条例》《广播电视管理条例》《报纸出版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也为治理假新闻机构提供了依据。

  2013年10月,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联合发出通知,部署自当年10月中旬至12月中旬在全国组织开展非法报刊专项治理“秋风”行动,集中打击非法报刊、非法网络报刊、非法报刊机构和假记者等问题。据我们梳理,2013年以来,相关主管部门每年都会开展“秋风”专项行动,打击假媒体、假记者站、假记者,切实维护新闻出版传播秩序。

  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除了在官网开设“案件查办”栏目,及时发布各地查处或判决的相关案件之外,还不定期集中曝光打击“三假”及新闻敲诈典型案件,向社会进行警示。例如,浙江丽水蒋某某非法成立假媒体实施诈骗案。2014年6月,丽水市公安局根据举报线索将蒋某某抓获。经查,蒋某某非法成立“中国法治新闻社”(假新闻机构),先后骗取6万元。2015年3月,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蒋某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6个月,并处罚金8.5万元。即使如此,仍未能挡住不法人员利用虚假媒体实施敲诈勒索的脚步。

  宋建武:如果要从根本上治理虚假新闻机构,首先需要新闻出版和网络传播管理部门等主管部门依法加大执法力度。其次,鉴于我国新闻机构客观上大多具有事实上的行政授权的特性,应考虑在刑法罪名上比照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与敲诈勒索罪、欺诈罪等数罪并罚,加大对虚假新闻机构的刑事处罚力度。最后,需要提高全社会的媒体素养,增强法律意识。

  郑宁:政府主管部门需要依法加大对假新闻机构的执法力度,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假新闻机构的违法情节严重并触犯刑法的,须追究其刑事责任。

  政府主管部门还可以有效利用人工智能对假新闻机构进行甄别与控制,全面分析创建主体在制造和传播虚假消息的行为特点、利益动机,对传播行为进行跟踪研究,以掌握其心理、行为特征,并在此基础上构建识别模型。

  凸显专业媒体和主流媒体的“把关”角色。面对虚假新闻机构散播的各种谣言,那些具有权威性、可信性与真实性的专业媒体在舆论引导中所扮演的角色是无可替代的,专业新闻媒体有责任遏制虚假新闻的传播。同时,各个专业新闻网站在发布新闻时,应规范发布流程,提高发布主体的过滤能力。对于已经发现的假新闻机构,应及时发布权威信息,遏制虚假消息的进一步扩散。

  提高公众自身的媒介素养。对公众加强引导,不随便转发和评论没有事实根据的信息,压缩虚假新闻机构的生存空间。(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