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田:恋爱期间男方转账5万元 分手后起诉女方归还
发布时间:2020-03-31  文章来源:宁德新闻网 点击:974
    宁德新闻网3月31日电 (张巧英)恋爱期间,男方转账给女方的钱款,想以民间借贷为由向对方索回,是否可行?
 
    陈女士与王先生相识后,互生好感,从2019年3月开始确定恋爱关系。期间,王先生曾多次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陈女士转账共计50000元;陈女士则通过微信支付等方式支付10000余元给王先生。2019年9月双方分手。分手后,王先生以民间借贷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陈女士归还借款50000元并支付利息。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陈女士与王先生在交往过程中,彼此互有金钱往来,王先生虽然提供转账凭证,证实其向陈女士转账50000元,但是其未能举证证明双方存在借贷的合意,且讼争款项是否系借款无法予以认定。故法院判决驳回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本案中王先生仅凭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陈女士抗辩双方原系男女朋友关系,互有金钱往来,王先生转账的款项系赠与并提交了相应证据。王先生无法提供其他证据证实双方存在借贷关系,故其诉讼请求,依法不能得到支持。
 
    法官提醒:男女朋友之间经常通过微信、支付和银行转账等方式支付给对方钱款,很多时候是为了表达爱意或者是日常相处中的共同花销。但如果是出于借款,为了防止日后产生争议,应用书面的方式确定双方存在借贷的合意,比如:出具借条或者收条;借款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保存双方借款的通话录音、聊天记录等,方便争议发生时更好的维护自身的利益。(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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