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田法院:民事权利寻求司法保护应“守时”
发布时间:2020-04-02  文章来源:宁德新闻网 点击:682661
  宁德新闻网4月2日电 (余枫)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在许多债权纠纷中,由于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却不知道维护权利其实也有“时效性”。
  
  福建省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以下简称“某建筑公司”)诉福建省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以下简称“某装饰公司”)、徐某(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历经古田县人民法院一审、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终于2020年3月17日审结。
  
  某建筑公司认为徐某系某装饰公司的工地负责人,其以徐某于2014年1月8日签字的《对账单》为据主张其与某装饰公司、徐某之间存在蒸汽混凝砖买卖合同关系,要求某装饰公司、徐某应共同偿还尚欠货款192296.7元并按照年利率6%标准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某装饰公司、徐某均提出了“本案某建筑公司起诉已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应驳回某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的答辩意见。
  
  经过法院审理认定,涉案民事法律行为发生时间于2015年9月30日前,依法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二年诉讼时效期间。《对账单》的法律定性为结算单,某建筑公司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在结算日起的二年内有出现符合法定的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故法院依法驳回某建筑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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