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新闻网4月14日电 (李余凤)日前,古田法院审结一起寻衅滋事案件,依法判处戴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
据了解,2019年1月19日,戴某某与郑某某等人(另案处理)酒后与李某某从古田县城东街道某娱乐会所KTV一同乘电梯下楼。
到门口时戴某某借酒滋事将地上的禁停塑料墩踢飞至李某某脚边,引起双方争吵。李某某扇了戴某某一巴掌,戴某某、郑某某等人随即上前围殴李某某,戴某某用拳脚踢打李某某头、脸部及身上等部位,致李某某左侧上颌骨额突及左侧鼻骨骨折。经法医学鉴定,其损伤为轻伤二级。
同年10月13日,戴某某在古田县城东街道某小区门口被古田县公安局干警抓获。
另查明,2018年12月,戴某某因酒后殴打他人致轻微伤及吸食毒品,被古田县公安局处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古田法院经审理认为,戴某某酒后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借故生非,随意殴打他人致1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戴某某具有吸毒劣迹及酒后殴打他人致轻微伤被行政处罚,可酌情从重处罚;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接受处罚,依法可从轻处罚;李某某先动手扇戴某某一巴掌,具有一定过错,可对戴某某酌情从轻处罚。遂判决戴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