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田:利用游戏机开设赌场 二男子获刑又处罚金
发布时间:2020-04-14  文章来源:宁德新闻网 点击:641754
  宁德新闻网4月14日电 (李余凤)日前,古田法院审结一起开设赌场案件,以开设赌场罪依法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处罚金20000元;康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处罚金1500元。
  
  据了解,2019年5月21日至9月9日间,陈某某以每月500元租金向康某某承租古田县城西街道六一四路某食杂店后厅,用于摆放三台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供他人进行赌博,从中非法获利计17000元。期间,康某某还帮助参赌人员兑换用于赌博的硬币,并已向陈某某收取房租计1000元。
  
  同年9月9日,该赌场被古田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现场查扣三台游戏机、用于赌博的硬币3460元,还扣押到陈某某的违法所得17000元、作案工具银色iPhone 7 A1660手机一部、康某某的违法所得1000元、作案工具白色vivo Y 55A手机一部。
  
  陈某某、康某某分别于2019年9月9日、2020年1月7日主动到古田县公安局投案。此前康某某因本案于2019年9月10日被处行政拘留5日。
  
  古田县司法局对陈某某、康某某进行审前社会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表明二人均具备社区矫正条件。
  
  古田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非法获利17000元;康某某明知陈某某利用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仍为其提供场地、帮助兑换赌资,二人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
  
  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康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陈某某、康某某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且已退出违法所得,无前科劣迹,依法可从轻处罚。结合陈某某、康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具备的社区矫正条件,依法可适用缓刑。综上,遂判决陈某某、康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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