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新闻网4月26日电 (林杰)日前,霞浦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件,依法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继续追缴王某某违法所得1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相关车辆、电瓶返还失主。
经审理查明,2019年1月至3月,王某某五次到霞浦县各地盗窃电瓶车、电动车电瓶,并将电瓶拆下送至废品回收站出售,共得款1000元。经认定,电瓶总价格为1807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达1807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王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结合其还有多次盗窃的前科、违法劣迹以确定从重处罚之幅度;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霞浦法院作出如上判决。(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