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新闻网5月6日电 (李余凤)近日,古田法院主持调解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据悉,于某某诉称,其与周某某系同学、朋友关系。于某某与周某某、林某某是原古田某首饰加工店的股东,2017年1月份,于某某与周某某撤资,该首饰加工店欠于某某撤资款350000元。
因该首饰加工店缺乏资金周转,林某某遂将该笔欠款分两笔转移至周某某的调味食品有限公司借款(调味食品有限公司之前向林某某借款约90万元)中,后叶某、周某某、叶某甲、调味食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19日向于某某出具借条,双方约定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
由于之后四人均未支付借款本息,于某某遂向该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叶某、叶某甲、周某某和调味食品有限公司共同偿还于某某本金350000元及利息。
古田法院积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叶某、叶某甲、周某某和调味食品有限公司自愿于2020年4月17日前偿还于某某借款本金350000元及利息。(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