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安:“借名买房”引争议 法院依法驳回诉讼
发布时间:2020-05-07  文章来源:宁德新闻网 点击:683230
  宁德新闻网5月7日电 (陈明丽 吴进阳)近日,福安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借名买房”产生纠纷的案件。
  
  吴某(男)与陈某(女)系夫妻关系,吴某某系其二人女儿。2007年5月,吴某某(受让方)与赖某某(转让方)签订一份《房地产买卖协议书》,约定:赖某某将其所有房屋以29.8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吴某某。
  
  2007年8月,吴某某取得上述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情况为个人私有房产,同年10月,吴某某取得上述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次年8月,吴某某与其前夫黄某某出具《关于房屋产权的声明》,载明涉案房屋产权归属吴某某的父母所有。
  
  2019年3月,吴某某的父母自述上述房屋系其二人购买,因装修资金不足需要贷款,而俩人因年迈受贷款年龄限制,故以吴某某名字登记房屋产权证,并取得贷款20万元,之后的贷款本息也是由其二人偿还。
  
  而后,因女儿吴某某与女婿闹离婚,吴某与陈某俩人担心登记在吴某某名下的房屋被作为女儿、女婿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案涉房屋归俩人所有,并判令女儿吴某某将上述房屋过户到俩人名下。
  
  福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的规定,房产的权属应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利害关系人主张确认权利应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
  
  本案中,吴某、李某主张涉案房屋的购置款及装修贷款还款均由其支付,因装修贷款需要,将其女儿吴某某作为房屋权利人登记在房地产权证上,但吴某、李某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涉案房屋的购置款由其全额支付,且未提供相应证据证实装修贷款由其偿还,即无法证实涉案房屋为吴某、李某二人所有,故法院判决驳回吴某、李某的诉讼请求。(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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