霞浦:未提供法定权属证明 法院依法驳回执行异议
发布时间:2020-05-07  文章来源:宁德新闻网 点击:633253
  宁德新闻网5月7日电 (魏艳雯)日前,霞浦法院审结一起兰某某诉霞浦某银行、第三人林某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依法驳回兰某某请求判令撤销执行裁定、解除查封霞浦县松港街道某房产的诉讼请求。
  
  据悉,第三人林某某因拖欠霞浦某银行贷款本息,霞浦某银行于2017年3月诉至霞浦法院,法院判决林某某应在判决生效十日内偿还贷款本息。
  
  判决生效后,林某某未自动履行还款义务,霞浦某银行依法申请强制执行,霞浦法院于2018年8月作出裁定,查封林某某所有的霞浦县某房产。
  
  而后,案外人兰某某不服查封裁定,于2018年11月16日向霞浦法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申请,法院于2018年11月30日驳回兰某某的执行异议请求。兰某某不服执行异议裁定,遂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霞浦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相关规定,兰某某应当举证证明对执行标的霞浦县某房产享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民事权益,并足以排除强制执行。而兰某某既没有证据证明其父亲兰某水生前购置土地及借款抵押事实,也没有证据证明土地使用权无法变更登记的事实,更没有房屋建设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相关证据证明房屋系其合法建造,房屋产权归其所有的事实。仅凭第三人林某某的《阐明书》主张涉案房产归其所有,不具有物权证明效力,不能替代土地使用权证法定权属证书的法律效力,不足以排除法院对执行标的的强制执行。据此,霞浦法院作出如上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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