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新闻网5月14日电 (李余凤)信用卡因其便利性,在现实生活中受到许多人的欢迎。但同时也有许多不法份子利用信用卡动起了“歪脑筋”,企图通过非法买卖信用卡以此获利。
据悉,2018年年底至2019年7月间,钱某某、林某某以每张1000元至1500元从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丙、顾某等人处购买个人银行卡28张,再以每张3500元转卖给他人,从中牟利30000余元。
2019年8月1日、2日,钱某某、林某某先后被公安干警抓获归案。庭审后,钱某某、林某某通过亲属向本院退出违法所得30000元。
古田法院审理认为,钱某某、林某某违反信用卡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28张并出售,数量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结合钱某某、林某某的犯罪情节、性质、退赃表现等判决二人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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