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宁法院审结两起追偿权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0-05-27  文章来源:宁德新闻网 点击:609230
  宁德新闻网5月27日电 (黄龙州)近日,寿宁法院成功审结两起因替人担保还钱引起的追偿权纠纷案。
  
  2016年9月,曾某以还贷款需要资金为由向黄某借款210000元,双方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由刘某、曾某某、张某对上述借款提供担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借款期限一个月,利息为月利率3%。借款到期后,曾某未依约偿还借款本息。
  
  后经刘某与黄某协商,2017年1月,刘某为曾某代偿借款本金58000元,张某为曾某代偿借款本金56000元。之后,刘某、张某先后诉至法院,要求曾某偿还其代偿的借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张某代为偿还曾某所欠借款本金58000元、56000元有黄某的证人证言、支付宝账单、银行流水等为据,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律规定,刘某、张某有权向曾某追偿。故判决曾某分别偿还刘某、张某代为偿还的借款58000、56000元及利息。(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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