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宁:手持借条讨债 因超过诉讼时效被驳回诉讼
发布时间:2020-05-28  文章来源:宁德新闻网 点击:621216
  宁德新闻网5月28日电 (黄龙州)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是手里拿着对方出具的借条到法院起诉对方却败诉,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2015年12月8日,张某因种葡萄缺乏资金,向胡某借款20000元,并约定利息及返还借款期限,返还期为2016年12月。借款到期后,胡某多次向张某催讨借款本金及利息,张某以没钱为由拒不还款,故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12月8日,张某因种植葡萄缺乏资金向胡某借款20000元。2016年10月29日,张某出具一张借条给胡某收执,借条载明:今胡某借给张某人民币2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12月8日起至2016年12月止,共十二个月,利率为每月2%,利息共计人民币4800元。
  
  张某则辩称,不认识胡某,且本案所涉及的借条已经过了诉讼时效。
  
  寿宁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向胡某借款20000元,双方约定了还款期限至2016年12月,但胡某起诉时间为2020年1月7日,距约定还款时间已经超过三年,超过了诉讼时效,原告的债权不受法律保护,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间俗称的借条有效期是指借条的诉讼时效,指能得到法律保护的期限。而借条的有效期是多少,要看是否约定了还款时间,如果写明了还款日期,那么诉讼时效就从还款日期的次日起计算3年。
  
  如果没有约定归还时间,则最长诉讼时效为20年。本案中的借条约定了还款时间,那么诉讼时效就从还款日期的次日起计算3年。另外,如果诉讼时效期间,出借人向借款人催讨,可构成诉讼时效中止,但出借人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据。
  
  在此,法官提醒广大人民群众注意借条是否约定还款时间,并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怠于行使权利可能导致超过诉讼时效,权利将不受保护。(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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